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6
甲OO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
毫克以上,處有期徒刑肆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
壹日
甲OO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
克以上,處有期徒刑肆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
日
甲OO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
克以上,處有期徒刑肆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
日
甲OO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
毫克以上,處有期徒刑肆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
壹日
甲OO駕駛動力交通工具,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
毫克以上,處有期徒刑肆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
壹日
甲OO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
毫克以上,處有期徒刑肆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
壹日
犯罪事實,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一,犯罪事實:甲OO前因公共
危險案件,始於民國107年9月26日經本院以107年度虎
交簡字第29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,緩刑3年在案
又自107年10月30日晚間6時許起至9時許止,在雲林縣
西螺鎮興農西路與西興南路口之黃昏市場飲用啤酒後,仍於同日
晚間9時50分許,自該處駕駛車牌號碼0000-00號自用
小客車,欲返回其位於雲林縣○○鎮○○○路000號3樓之住
處,而行駛於道路
嗣於同日晚間9時55分許,行經上開興農西路與西興南路口處
時,為警攔檢盤查,並於同日晚間10時13分許,測得其吐氣
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74毫克
二,證據名稱:(一)被告於警偵訊中之自白筆錄
(二)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
(三)雲林縣警察局取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檢測及觀察紀錄
表
(四)雲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
(五)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
三,應適用之法條: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,第4
54條第1項,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,第41條第
1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
主文
四,如不服本件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,表明上訴
理由,向本庭提起上訴(須附繕本)
本案經檢察官施家榮聲請簡易判決處刑
|